(一)對于已經采用通用橋式起重機吊運熔融金屬的,應當更換為符合JB/T7688.15-1999《冶金起重機技術條件鑄造起重機》要求鑄造起重機。如果由于廠房、基礎等因素不具務更換鑄造起重機條件的單位,除滿足通用橋式起重機的法規規范和標準,必須對原起重機進行改造并達到下列基本技術條件的要求:
1、采用冶金起重機專用電動機,當溫度超過40度的場合,應當選用H級絕緣的電動機
2、裝設有二套獨立作用的制動器(雙制動)。
3、必須裝設起重量限制器。
4、裝設有不同形式(一般為重錘式和旋轉式并用)的上升極限位置的雙重限位器(雙限位),并應控制不同的斷路裝置,起升高度大于20m的起重,還應根據需要裝設下降極限位置限位器。
5、用可控硅定子調壓、渦流制動器、能耗制動器、可控硅供電、直流機組供電調速以及其它由于調速可能造成超速的起升機構和20T以上用于吊運熔融金屬的通用橋式起重機必須具有超速保護。
6、起升機構應具有正反向接觸器故障保護功能,防止電動機失電而制動器仍然在通電進而導致失電,事故發生。
7、所有電氣設備的防護等級應滿足有關標準的規定。
8、長期在高溫環境下工作的起重機械,對其電控設備需要采取防護措施。
9、選擇適用于高溫場合的鋼絲繩,且具有足夠的安全系數。
10、有得使用鑄鐵滑輪。
11、原起重機工作級別低于A6(不包括A6)的,應降負荷使用,下降幅度應根據實際工作情況而定,但降載后規定的起重量不行超過原額定起重量的80%。
(二)對于已經采用額定起重量大于10T的以電動葫蘆作為起升機構的各類起重機械,不允許吊運熔融金屬。
(三)對于已經采用額定起重量小于或等于10T的以電動葫蘆作為起升機構的各類起重機械吊動熔融,必須對原起重機進行更換或改造并達到下列基本技術技術優勢的要求:
1、不得采用普通電動葫蘆作起升機構;
2、具有支持制動器和安全制動器。
3、具有不同形式的上升雙重限位器(起升高度大于20m的起重機,還應裝設下降極限位置限位器)。
4、具有起重量限制器。
5、具有高溫隔熱保護功能的電動葫蘆。
6、具有吊運熔融金屬工況的足夠的安全系數,工作級別要達到M5(含M5)級以上。
7、選擇適用于高溫場合的鋼絲繩,逐步形且具有足夠安全系數。
8、盡可能采用遙控等遠離熱源的操縱方式,否則必須設置操作人員的安全通道。
(四)上述起重機的改造必須要有改造許可資質的單位進行,改造必須履行告知手續,改造后的起重機,必須經有交待的檢驗檢測機構按照《起重機械監督檢驗規則》和本文要求進行監督檢驗,合格后,方可按照規定投入使用。
(五)吊運熔融金屬起重機的改造工作應在2008年6月3日前完成,使用單位應當立即制訂更換計劃改造方案,抓緊落實,否則應停止使用。實施改造期間,使用單位應當監護使用,必須采取有效措施,設備安全運行。
(六)吊運熔融金屬起重機的定期檢驗周期由2年縮短為1年。